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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
校外培训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
哈教规〔2025〕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黑教规〔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体系外,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以培养兴趣特长或者提高能力水平为主要培训目的,以实施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为主要培训内容,开展有组织或者系统性线下培训活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职责
区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变更、延续、终止和规范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为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民政部门负责为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行政审批部门、执法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衔接机制,明确职责边界,细化责任分工。
三、监管职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有权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有权将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由其他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办理。区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审批变更、证照管理、预收费监管、年检年审、平台管理、信息公开及办学行为规范、违规培训查处等工作。
文旅、体育、科技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重点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指导工作。发改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落实相关收费政策。民政部门重点做好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同时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合同、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网信部门配合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上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科研院所等要发挥专业支撑作用,开展监测评估研究,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助力中小学??寡导徒淌ε嘌祷疃?。
四、投诉举报处理职责
对证照齐全和无证无照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诉举报,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处置,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置。
对有证无照和无证有照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诉举报,由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处置,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置。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设置条件
申请举办线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要求的举办者;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必要的组织机构;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与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课程计划及教材;与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与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记录,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培训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培训活动,每所培训机构都应当独立运营、财税属地化,具备与所开展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师资力量、专业场地、配套设施、培训材料、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
两个以上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比例。
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名称。申请设立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三)章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办学方向、发展定位、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类型、培训规模、培训形式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理(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等;党的建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责任及其产生和罢免的程序;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四)组织机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首届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负责推选,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从业人员代表不少于1/3。从业人员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理(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管理制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按照机构章程,制定行政管理、教学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学生管理、安全管理、收退费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培训质量。
(六)任职人员。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应当为专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当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七)教师队伍。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所开设培训内容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同时存在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参照6%执行。
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当具备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或者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书。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当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或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课程计划。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依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明确培训内容、培训课程和选用教材,并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使用学科类培训教材,培训教材不得包含学科类内容,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教材类别的鉴别,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鉴别指南》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别,并对“学科类”鉴别有最终决定权。对于“非学科类”和“学科类”培训内容和培训教材无法鉴别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
(九)场所设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培训机构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需要设备器材较多的科技类、非棋牌类体育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培训场地总建筑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生人数)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设置全覆盖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确保教育教学全过程录像,视频监控应当保证图像连续性和高清晰度,声音录制要求清晰可辨,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和器材设施应当符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及青少年近视防控等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当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地面应当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当配备通用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当设北向采光或者设顶部采光,应当采用高显色性光源。针对小学及学龄前儿童的培训用房应当不高于4层,针对中学生的培训用房应当不高于5层。
(十)办学资金。2019年6月6日以后设立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者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10万元。其中,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
(十一)其他。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取得相关许可。文旅、体育、科技、消防等部门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课程教材、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等有规范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规范管理
(一)党组织建设管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者建立工会、群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二)培训行为管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培训学生数量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培训教材管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内容及课程相匹配的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对培训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使用引进的国外培训教材,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四)法人财产权管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存续期间,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五)招生管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地址、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要真实准确。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生培训档案,将学生培训内容、学业成绩等情况记入学生培训档案。
(六)安全管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建立完善消防、环境、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对师生安全负责。鼓励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学生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培训机构不得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共同使用培训场地,未取得住宿资质的不得为学生提供寄宿服务。
(七)证照管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信息。证照遗失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至证照颁发机关补办。
(八)收费管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者新课开始前1个月,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面向中小学生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收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出具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推荐采用“先培训后收费”方式。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收退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管账户、开户银行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学生要求退费时,培训机构应当将未完成的课时费全部退回,或者依据学生与培训机构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办理退费。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九)资金监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意见》(黑教规〔2021〕6号)文件要求,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统一设立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者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
(十)合同管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与学生签订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每年组织教师至少进行一次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培训教学能力。
(十一)年检管理。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黑龙江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要求,每年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一次年度工作检查。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七、审批流程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设置标准等进行筹备,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审批。
(一)名称申报或者名称审核。举办者应当根据所设立的培训机构属性至相关部门申请机构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名称自主申报,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属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名称审核。
(二)设立申请。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者名称审核的举办者,应当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办筹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举办者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培训机构场地证明。自有培训机构场地应当提交相应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场地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土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协议)的复印件,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培训场地应当出具《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5.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
6.培训课程计划、培训教材。
7.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及所聘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
8.属捐赠性质的资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依法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书面回执。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出具相关回执。
(四)审批。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培训现场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按照《哈尔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内容类别细目清单》的培训内容进行填写。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登记,并将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资金、人员、材料、场地等信息录入监管平台,培训机构要通过监管平台售课销课、收费退费,实施全流程监管。未在监管平台注册或者审核不合规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五)公告。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六)法人登记。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八、分立与合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一址一证”,注册地址应当与培训场所同址,“一址”只能申办“一证”。同一机构同一地址审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培训类型”的,应当按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培训类型”的培训场地、培训教师、开办资金等设置条件独立分区培训或者独立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组织财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缟笈蚩瓜呦屡嘌档?,举办者应当到拟开展培训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重新审批。
九、变更、延续与终止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校长)、培训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培训机构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校长)、培训内容、培训地址,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3个月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无实际招生和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并予以公告。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如需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税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当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培训机构终止时,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十、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二)《哈尔滨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教联发〔2023〕10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内容类别细目清单
哈 尔 滨 市 教 育 局
中共哈尔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体育局
2025年2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哈尔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内容类别细目清单
培训类别 |
培训(办学)内容 |
培训项目及培训课程 |
科技类 |
信息技术类 |
图形化编程、机器人编程、人工智能编程、软件开发编程、硬件编程、信息技术等 |
科学普及类 |
科学活动观察、科学探索、科学制造、科学实验等 |
|
科学实践类 |
无人机、航空模型、3D打印、海陆空模型设计与制作、业余无线电、航空航天模型(自由飞、线操纵、无线电???、仿真、电动)、科技创新(科技产品的设计和制作等方面的技能培训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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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类 |
验证性实验、模拟实验、探究性实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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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力思维类 |
启智类拼搭、拼图、乐高、脑力开发、记忆力训练、创新思维和逻辑思维训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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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技类 |
为培养中小学生科学兴趣、拓展创新思维、提升科学素养和实践动手能力的非学科类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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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 |
音乐类 |
声乐、器乐、作曲、音乐制作等 |
美术类 |
绘画、中国画、西画、书法、手工技艺、摄影、雕塑、雕刻、漫画、沙画等 |
|
舞蹈类 |
当代舞、现代舞、民族民间舞、国际国标舞、街舞、古典舞、芭蕾舞、爵士舞、踢踏舞、街舞等 |
|
戏剧与影视学类 |
戏曲、戏剧、曲艺、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录音、表演、模特与礼仪、动画、编剧、影视摄影与制作、影视技术等 |
|
设计学类 |
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陶瓷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包装设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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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艺术 |
戏曲等非物质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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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化艺术类 |
为提升中小学生文化艺术素养、艺术技能、艺术特长的非学科类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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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 |
田径(基础体能类) |
短跑、跨栏、竞走、马拉松、跳远、跳高、铁饼、标枪、体能等 |
球类 |
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掷球、台球、藤球、壁球、橄榄球、软式网球、毽球、门球、棒球、手球、曲棍球、垒球等 |
|
重竞技类 |
散打、跆拳道、拳击、柔道、举重等 |
|
水上项目类 |
游泳、花样游泳、跳水、水球、公开水域游泳、赛艇、帆船、皮划艇、龙舟等 |
|
自行车射击射箭类 |
场地自行车、公路自行车、射击、射箭等 |
|
棋牌类 |
象棋、国际象棋、围棋、五子棋、桥牌等 |
|
体操运动类 |
体操、艺术体操、蹦床、体育舞蹈等 |
|
冬季运动项目类 |
滑冰、滑雪、冰球、冰壶等 |
|
无线电模型类 |
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车辆模型等 |
|
电子竞技类 |
DOTA、英雄联盟、王者荣耀等 |
|
其他体育类 |
为提升中小学生体质、体能和运动技能的非学科类教育培训 |
关于《哈尔滨市面向中小学生的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文件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双减”文件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黑龙江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黑教规〔2024〕9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经哈尔滨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科技局等九部门协商研究,征求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出台本文件。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十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适用范围。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体系外,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以培养兴趣特长或者提高能力水平为主要培训目的,以实施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为主要培训内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有组织或者系统性线下培训活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部分明确审批职责。区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变更、延续、终止和规范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为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民政部门负责为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三部分明确监管职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区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审批变更、证照管理、预收费监管、年检年审、平台管理、信息公开及办学行为规范、违规培训查处等工作。文旅、体育、科技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重点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指导工作。发改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落实相关收费政策。民政部门重点做好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同时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合同、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网信部门配合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上监管工作。
第四部分明确投诉举报处理职责。对证照齐全和无证无照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诉举报,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处置,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置。对有证无照和无证有照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诉举报,由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处置,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置。
第五部分明确设置条件。申请举办线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举办者;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必要的组织机构;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与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课程计划及教材;与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与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部分明确规范管理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党组织建设管理;培训行为管理;培训教材管理;法人财产权管理;招生管理;安全管理;证照管理;收费管理;资金监管;合同管理;年检管理。
第七部分明确审批流程。包含名称申报;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公告;法人登记六个步骤。
第八部分明确分立与合并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一址一证”,同一机构同一地址审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培训类型”的,应当按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培训类型”的培训场地、培训教师、开办资金等设置条件独立分区培训或者独立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组织财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缟笈蚩瓜呦屡嘌档?,举办者应当到拟开展培训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重新审批。
第九部分明确变更、延续与终止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校长)、培训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得擅自变更。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3个月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无实际招生和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并予以公告。培训机构如需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税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
第十部分明确其他事项。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三、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教育局;联系电话:0451—846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