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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环规〔2025〕1号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有关要求,制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贰逗诹∮呕袒肪程趵贰逗诹∩肪澄シㄐ形俦ń崩旆ā返扔泄毓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鼓励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知情人员或者与其有业务联系的知情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内部举报人”),对其所在单位、业务联系单位的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
第四条 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
第五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で欧?、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五)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六)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第六条 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下,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下的;
(三)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上3吨以下的;
(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第七条 一般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二)“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污的;
(三)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下的;
(四)向入江、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八条 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等的情况,可获得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一般事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较大事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重大事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长期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对查证属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内部举报,可以适用上述限额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
(一)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线索或者照片、录像等)、真实身份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内部举报人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业务往来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举报事项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
(三)举报事项违反生态环境?;し煞ü?;
(四)举报事项属于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管辖;
(五)举报事项符合追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时效;
(六)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或举报内容经查不触犯环境?;し煞ü娴?;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举报人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八)举报人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九)举报人属于被举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十)举报人属于新闻媒体的。但记者以普通举报人身份举报的除外;
(十一)其他不应当奖励的举报事项。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至第(十)项情形的,视情形可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一事项其他单位已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属于奖励范围的举报案件,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承办案件的区、县(市)生态环境局原则上半年汇总举报奖励事项名单,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建议表。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ぷ酆闲姓捶ň郑ㄒ韵录虺浦捶ň郑┯Φ弊橹姨岢鼋崩饧?,按照下列规定,承办审批事项:
(一)拟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的,由执法局审定;
(二)拟给予5万元奖励的,经市局党组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负责承办案件的区、县(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举报奖励签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区、县(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设立举报奖励专岗。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明确表示属于内部举报的事项,在材料转送过程中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等关键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发布的《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哈环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建议表
2.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附件1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建议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
举报事项 |
举报概述 |
核实处理 情况 |
案件办理完成时间 |
案件 承办人 |
奖励 建议 |
举报人 |
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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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领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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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举报的案件已由我局依法处理,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奖励 元。
请于接到本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本举报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受托人需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领取奖金后,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奖金领取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关于《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钡墓娑?,我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了我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贰逗诹∮呕袒肪程趵贰逗诹∩肪澄シㄐ形俦ń崩旆ā返扔泄毓娑?,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
(二)细化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的情形。
(三)明确了举报奖励的标准。
(四)规定了奖励的条件及不予奖励的情形。
(五)规范了奖励的具体程序。通过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建议表、告知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举报人申领奖励等程序保障举报人领取奖励。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该文件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生态环境?;ぷ酆闲姓捶ň?,日常解读人为尹虹,联系电话为0451—58755277。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