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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哈工信规〔2023〕4号)已过政策有效期。为进一步做好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起草了《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5月13日下班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党政办公大楼市工信局产业政策处
邮箱:gxjcyzcc2478@163.com,电话:0451-86772395。
附件: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4日
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黑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黑工信政法规〔20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发展服务型制造要重视引入服务要素,但最终目的是“强”制造,不能弱化制造甚至“去”制造。
第三条 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申报主体自愿申报,经评审择优确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推荐申报工作,做好属地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工业设计服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它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认定。截至申请日期,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征的制造业企业,在哈尔滨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主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三)申报主体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发展服务型制造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主营业务收入中服务收入要达到一定比重。
(五)申报主体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虬踩鹿?,以及严重失信、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企业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附件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属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二)核查推荐。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提出推荐意见,并与被推荐主体的申报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现场审查,专家评审组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名单。
(四)综合审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专家提出的审核意见或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及拟认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名单,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示公布。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认定结果,并授予“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认定条件和程序执行。
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属地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报送复核书及相关材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予以撤销:
(一)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或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环?;虬踩鹿?,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企业搬离哈市的;
(七)应当撤销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企业凡因第八条第(一)(五)项情形被撤销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二)(三)项情形被撤销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主体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门户网站对调整和撤销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